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洛浦街上漖村沙滘西路55号博慧书店内,长期通过现金、微信的方式收取谭某某、陈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的赌资,以赌“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及参赌人员谭某某、陈某某和杜某全(均另处理),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元以及移动电话1台和记事本1本等作案工具。经核查,被告人詹某某在第100期至107期中涉案赌资合共人民币86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000元,以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台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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