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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张某甲(已判决)在平阳县**镇**社区一带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形式聚众赌博,并纠集被告人詹某某及廖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唐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皆已判决)等人为赌场帮忙,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詹某某受雇在赌场进行放哨望风20场以上,期间赌场抽取头薪4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廖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唐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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