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商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18年6月,被告人詹某某利用微信群招揽****,詹某某用事先购买的“房卡”在 “互乐麻将”等APP内开好房间后将房间号或链接发到该微信,多名参赌人员通过詹某某发在微信里的房间号或链接在APP内进入房间进行“打麻将”赌博,利用APP内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在结算后每轮收取5元“房费”的名义进行抽头渔利,共计抽头10800元。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收取“房费”微信交;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斌
检察官:符晨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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