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未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 月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詹某某让被害人姜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卖掉苹果X手机借钱给自己,姜某某卖掉手机后将1200元借给詹某某,但詹某某一直未还钱。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詹某某以还钱为由联系姜某某,姜某某信以为真来到詹某某在灯塔****租房处,詹某某让姜某某将苹果11手机抵押,再将抵押的钱借给自己。姜某某不同意,詹某某拿出一把西瓜刀威胁,之后将姜某某强行带到灯塔**手机店内,詹某某强行将姜某某的手机以3100元抵押,店主将2800元交给詹某某。几天后,詹某某以要赎回姜某某手机为由,让姜某某借钱。姜某某信以为真让佟某某抵押手机,并将抵押来的1400元借给詹某某。詹某某拿到钱后一直未将姜某某的手机赎回,也未还姜某某钱。姜某某催要未果后服药自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2020年7月17日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住院凭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症状自评量表等;

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甲、佟某某、傅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致未成年被害人出现自杀的严重后果发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冰

检察官助理:王秀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