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阿能”,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湛江市坡头区**镇**美食城吃宵夜、喝酒。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虚构其被**美食城老板殴打的事实,打电话纠集多名男青年(在逃)到**美食城,随后指使多名男青年持铁水管、刀具、铁锤等器械打砸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美食城餐桌、展示柜、餐具等物品。被告人詹某某等人打砸后驾乘车辆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707.46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詹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詹某甲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
7、视听资料;
8、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10、到案经过;
1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被告人詹某某无事生非,结伙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07.4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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