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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巷**号。1997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因此前与被害人张某某曾打架过(已和解),在酒后多次窜到****美容店(由被害人张某某和徐某某合伙经营)找张某某滋事。

1.2019年8月4日凌晨5时许,詹某某酒后窜到****美容店找张某某,到店后见张某某坐在凳子上,遂上前抓张某某的衣服,接着又从美容店厨房持一把菜刀追赶张某某。

2.2019年12月16日凌晨3时多,詹某某酒后又到****美容店戏弄被害人徐某某,用手捏徐某某脸部,并煽打徐某某的脸部。

3.2019年12月24日凌晨3时多,詹某某酒后再次到****美容店找张某某,到店后见张某某坐在凳子,遂用手煽打张某某的左耳,并自称系执法人员戏弄在场员工,让员工出示身份证。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夏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武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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