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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寻衅滋事2016年12月10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16日因殴打他人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百元。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因不满工作人员对其涉嫌违章建筑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培育路**号的宅基地进行测绘,于2020年11月12日15时45分许,至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溪路**弄上海市**局**所所长被害人吴某某办公室,手持该办公室内的一把美工刀,恐吓被害人吴某某若不告知第三方测绘机构名字即用刀捅吴某某。

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已获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钱某某、杨某某、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詹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持刀恐吓被害人吴某某的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吴某某处调取涉案美工刀的情况。

3、谅解书,证实本案谅解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朱某某、干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詹某某的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詹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詹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

检察官:金志军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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