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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2019年12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与王某某等人一同前往涿州市**镇**村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债务,在该村内道路上拦截张某某驾驶的冀**轿车后,被告人詹某某使用砖块将该车砸坏,并致张某某受伤。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138元。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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