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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6〕324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于2016年5月1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 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4日、2016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在陆川县**宾馆利用其开的8703号房,容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吸毒。后被公安民警发现抓获,现场扣押了“K粉”可疑物1.1克及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从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中的透明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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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共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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