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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詹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次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其位于**乡**村**小学对面家西南侧一铁皮棚子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其位于**乡**村**小学对面家西南侧一铁皮棚子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2****的众泰牌面包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尚某某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161、162、16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灌公(2019)第115、116、117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拘留所,电话:180367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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