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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到福州市鼓楼区永安街**号**酒店登记住宿,因房型问题在一楼大堂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派出所民警潘某某、仝某某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被告人詹某某在民警潘某某给其戴手铐时用抓民警潘某某裆部、对潘某某锁喉等方式反抗民警执法,致民警潘某某双膝、右后耳、右前胸受伤,执法记录仪损坏。后被告人詹某某被带到温泉派出所时,用脚将办案区的门踢坏。经鉴定,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因被告人詹某某向公安民警道歉,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出具的勤务排版证明、接警单,被害人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

2.证人仝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潘某某对被告人詹某某的辨认,证人仝某某、郭某某对被告人詹某某的辨认,被告人詹某某对其妨害公务地点、妨害公务视频监控的辨认;

7.视听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作案地点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所摄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一仙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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