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2001********,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学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住竹山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C****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绿松石城出发沿着城霍路往人之初幼儿园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绿松石城人之初幼儿园附近路段,与对向朱某某驾驶的鄂C****0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詹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朱某某报警。经现场勘查,发现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詹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00mg/100mL。

经郧西鸿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詹某某2020年6月15日交通事故致其创伤性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致其胃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致其肝挫伤及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詹某某损伤致伤物为钝性物体;致伤方式与交通事故中的撞击伤有高度相似性。

经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詹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中心支公司垫付詹某某抢救医疗费用10000元;7月27日,已赔付詹某某人身伤害保险费用147232元,已赔付朱某某车辆损失费用3571元。2021年1月31日,朱某某为被告人詹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夏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