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周某某**镇**村**号,住周某某**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浙******号牌小型轿车从周某某狮城镇中心幼儿园门口出发,沿党校路、桥南街、中兴街往龙潭方向行驶,行驶至**村委楼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所〔2020〕醇检字第0458号鉴定意见书;
5.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周某某公安局调取的浙******小型轿车行驶轨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325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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