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盛达路的住处往南平农校旁加油站方向行驶,途经南平农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现场对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3.5mg/100ml。后民警将詹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2.5mg/100ml。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江 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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