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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吸毒,于2013年3月18日被黄石市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2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鄂B*****普通小型客车,从黄石市下陆区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下陆区**路**桥路段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下陆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詹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黄石市五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詹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11.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执法记录视频;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59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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