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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27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号机动车来到本市福田区**大道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詹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7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 2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登记资料,吹气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6 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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