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84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嫌疑、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5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4日将该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詹某某租住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村**号**房内,利用QQ在互联网上招揽客户,根据客户需要打印好发票内容,并加盖由其本人伪造的公司印章,然后通过快递将伪造好的假发票邮寄给客户,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2015年5月18日,公安机关联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假发票窝点进行打击处理。行动中,在该假发票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詹某某,现场查获地税类假发票70050份、国税类假发票98830份(其中,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75份,假的普通国税类发票88755份),还查获被告人詹某某用于出售假发票时使用的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刻章机、压膜机各一台、假印章以及制作印章的材料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的国税类、地税类发票清单及辨认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詹某某所用QQ及电脑截屏及其在QQ上发布的出售发票广告、出售广东增值税发票电脑记录、出售假发票网上QQ聊天记录及出售假发票手机信息搜查、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假发票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假发票和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网络出售,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电脑主机1台、手提电脑1台、打印机1台、刻章机1台、压膜机1台、假印章266枚、制作印章胶片130片、印章套50个、国税发票98830份、地税类发票70050份、电脑主机1个、手提电脑1个、打印机1个、刻印机1个、压膜机1个、假印章266个、制作印章胶片130个、印章套50个、国税发票98830个、地税类发票70050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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