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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8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的群众郭某某,其通过支付宝软件登录微信中的深圳交警星级用户平台后,在个人中心查询发现,有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绑定了其交警星级用户账号,遂报警。公安机关根据该情况开展调查,并抓获冯某某、郭某某、岳某某、马某某、毕某某、黎某某等人(均已起诉),随后民警根据线索,又抓获来某某、乌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同期起诉)。同时抓获被告人詹某某、海某某(另案处理,同期起诉)、张某某(另案处理,同期起诉)。

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人詹某某通过QQ上的信息,了解到倒卖公民身份证大头照片可以赚取钱财。随后被告人詹某某通过微信、QQ软件联系需要大头照片的客户,并收集相关身份信息,之后,其通过微信、QQ联系到可以提供查询到大头照片的来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来某某、刘某某、乌某某等人,来某某、刘某某、乌某某再通过手段查询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大头照片后,转发给被告人詹某某,被告人詹某某付费购买,随后其再将大头照片加价售出给需要的客户,从中获利。被告人詹某某倒卖的公民大头照片共1000多张公民身份证照片,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现查明其收到的违法所得约275581元(其中包括转账支付给上家的金额加上其个人获利约15000元):被告人在詹某某通过微信号fp1312759****转账支付来某某微信号yzl131****共113906元,转账支付刘某某微信号ls110536****共24123元,转账支付乌某某微信号nana98644****共18226元,其通过微信号rao****转账支付乌某某微信号nana98644****共39406元,转账支付来某某微信号yzl131****共64920元;获利约15000元。另查明:在被告人詹某某的手机中,通过恢复手机数据发现,被告人詹某某曾经倒卖过被害人叶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王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的个人信息。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詹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物证照片、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刘某某、乌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约27558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笑杏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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