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11967********,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期**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詹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7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3时40分,被告人詹某某驾驶一辆赣******三轮摩托车沿206国道从万年县往乐平市方向行驶,途径乐平市接渡镇蔬菜批发市场地段时,左转弯和相对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华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9日,经乐平市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鉴定,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华某乙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4月21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詹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24.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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