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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傍晚,被告人詹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汽车沿馆大线公路从大田县太华镇出发往文江乡方向行驶。18时许,詹某某行驶至大田县馆大线30KM+990M(文江镇民主村)的直线下坡水泥路面路段时,适遇行人吴某乙在前方路右边同向行走,因詹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让不及,致车辆右前保险杠位置与吴某乙身体发生相碰,造成吴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詹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处警并向附近村民请求帮助。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乙不排除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乙无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詹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含量,闽******号小型汽车灯光安全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

到案后,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吴某甲人民币375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份、返还物品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中国共产党党员关系证明、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拒绝尸体解剖声明、火化证、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1份;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长荘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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