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幢**号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幢**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驾驶防盗备案号为丽水电动21****的电动二轮车从青田县鹤城街道往高湾方向行驶,途经平演隧道1KM+350M路段时,碰撞同向居前手拉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并于2020年2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的基础上继发颅脑、肺部和肾脏感染而死亡;被告人詹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之轻便两轮摩托车,制动系统等各机件技术状况正常。

经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材料、接警详情、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疗证明书、配送运输协议;

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59号鉴定书、丽公司鉴〔2020〕103号检验报告、温医大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36号病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19〕青车检176号、温汽学〔2020〕青检78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贝妮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