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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黄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号。曾于1997年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谭春跃、值班律师杨秀丽、招昇昀的见证下,本院分别与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电话聊天时,李某某提出其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园路万和乐华花园做保安的工地有一批新模板,三人便商量偷点出去卖掉。9月1日20时许,詹某某来到黄某某的出租屋与黄某某喝茶时商量“看哪里有什么门道搞点钱”,黄某某便打电话给李某某得知李某某一个人正在值班,当天是“鬼节”(中元节)放假,工地没有其他人上班。于是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三人合谋当晚一起到该工地盗窃模板。9月2日凌晨1时许,詹某某驾驶粤GJ****五菱小四轮货车搭载黄某某一起来到万和乐华花园工地北门,李某某提前开门等待车辆到北门放行进入工地,詹某某和黄某某二人一起进入工地先后两次将堆放在工地上的一部分模板约210块装入粤GJ****五菱小四轮货车后盗走。9月2日上午10时许,詹某某联系做模板生意的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张模板39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模板卖给林某某,得款人民币8000元。为了多分一点钱,詹某某对黄某某、李某某谎称盗窃来的模板共160张,以30元一张的价格卖掉,共得款4800元。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1600元。詹某某将3200元交给黄某某,再由黄某某转交其中的1600元给李某某,剩下的4800赃款由詹某某独自占有。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10块覆膜模板价值人民币11130元。

破案后,黄某某的家属将涉案的3200元赃款退回。詹某某的家属将涉案的4800元赃款退回并取得被害人杨炎生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五菱小四轮货车和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过程说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某、林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与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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