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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邓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纳雍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凌晨02时许,在被告人詹某某提议下,被告人邓某甲、詹某某从水城驾驶贵B****7白色一汽牌轿车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瓦窑小区,将车停放在瓦窑小区附近,随即二人进入瓦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由詹某某负责入室实施盗窃,邓某甲负责在外放哨,后詹某某分别进入被害人邓某乙家、宋某某家、张某某家、陈某某家、周某某家,共计盗得现金5100余元,事后邓某甲分得现金2600元,詹某某分得现金25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5.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邓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邓某甲负责在外放哨,系案件被邀约者,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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