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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石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4月1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一天,被告人詹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寿县涧沟镇皮店村后店组,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家公鸡一只、母鸡四只和鸭子四只。

2.2017年12月一天,被告人詹某某与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寿县迎河镇团结街道,盗窃张某乙家土狗一只、陈某某家土狗一只。

3.2017年12月一天,被告人詹某某与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霍邱县花园镇姚楼村大坝组,盗窃刘某甲家鸭子十四只。

4.2017年12月一天,被告人詹某某与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霍邱县花园镇姚楼村大坝组,将刘某乙家上锁的大门门板下掉以后进入屋内,实施入户盗窃犯罪行为,盗窃刘某乙家十三只腊鸭子、三条腊鱼、四块腊肉。

5.2017年11月一天,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寿县隐贤镇郝岗沙场旁,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家二十五只鸭子。

6.2018年4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寿县板桥镇红星村,盗窃被害人洪某某十一只鸭子、姚某某家十三只鸭子、朱某某家七只鸭子。

7.2018年4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寿县安丰镇杨仙街道,盗窃涂某某家鸭子三只、龙某甲家鸭子六只、龙某乙家鸭子六只、周某某家鸭子三只。

8.2018年4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寿县安丰镇杨仙街道,盗窃胡某甲家鸭子二只、胡某乙家鸭子四只、秦某某家鸭子五只。

9.2017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詹某某与他人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富水村曹方组,将朱某乙家门口的大杨柳树盗走。

10.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与蒋某某、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寿县多个乡镇流窜盗窃,而后向沈某某(另案处理)销赃,沈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詹某某支付赃款共计4420元、向石某某支付赃款共计13870元、向蒋某某支付赃款共计29310元。其中,詹某某、蒋某某共同盗窃后销赃金额为21840元,詹某某、石某某共同盗窃后销赃金额的182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蒋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张某乙家的监控视频、詹某某等人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石某某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2019年5月24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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