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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朱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52001********,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户县**镇**村**组。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5********,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5200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户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户县**镇**街**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825200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17日,被告人詹某某伙同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华旗国际10楼、12楼酒店内协助组织卖淫。其中,詹某某负责将嫖娼人员从华旗国际广场接送至电梯、发放人员工资及卖淫女的提成,刘某甲负责将嫖娼人员从华旗国际广场接送至电梯,朱某某、李某甲负责将嫖娼人员从电梯口带至卖淫女房间并收取嫖资。2020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此卖淫场所查获,并现场查获卖淫女李某乙、张某某、蔡某某、初某某,当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交易记录截图;

2.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贺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初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文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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