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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吕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于2019年1月29 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于2019年1月2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早上,被告人詹某某、吕某甲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泉路城市**号房内容留黎某某、 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吸食毒品。当日11时许,陆川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房间例行检查时,抓获上述吸毒人员并缴获吸毒用的吸管1根、白色瓷盆1个、微量毒品K粉。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提取到的微量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壹册共201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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