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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詹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8********,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詹某酒后驾驶甘GD****号黑色英伦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张党公路中科院黑河遥感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甘G*****号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詹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后结果为130mg/100ml。经甘州区人民医院提取詹某血样,委托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49mg/100ml。经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詹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在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詹某具有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陈文丽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甘州区**乡***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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