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詹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25日被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詹某甲(已判刑)和女友王某某、朋友章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南北桥一烧烤店吃夜宵。詹某甲因见邻桌就餐的男青年即被害人冉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申某甲等人盯视王某某而心生不满,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詹某及詹某乙,被告人詹某及詹某乙纠集了肖某甲、钟某某(均已判刑)及詹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前来打架。被告人詹某等人持刀到达现场,詹某甲告知报复对象后,被告人詹某伙同钟某某、肖某甲、詹某乙等人持刀追砍已行至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东路楠江大厦附近的被害人冉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申某甲等人,最终造成被害人冉某某被砍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坠入路边河中死亡,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申某甲分别被砍致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冉某某系因锐器砍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申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及同案犯钟某某、詹某甲、肖某甲、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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