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詹某某(化名索某某,曾用名占恩贵),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暂住本市江宁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90********,东乡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案件退回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0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5月,被告人詹某某伪造学历证明、国家注册会计师证、北京某公司工作经历等材料,盗用“索某某”的身份,应聘担任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人)财务总监。同年8月30日,在詹某某建议下,公司决定将帐户网银支付方式由原出纳、会计二级审核,增加其作为财务总监进行第三级审核。
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乘春节放假之机,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潜入财务室,分别从公司出纳和会计的办公桌抽屉内盗取江苏**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帐户的第一、二级网银U盾逃离现场。随后,詹某某至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等地,使用其盗取的前二级U盾分别进行制单、复核,再用其本人保管使用的U盾操作通过,通过网银将该帐户内人民币1961万元转至其之前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和骗取他人为其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后詹某某提取现金人民币173万余元,又将人民币1453万元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用于兑换219万余元美金。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63.16241万元、美元219.9863万元、港币322.242万元,以及多张他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上述钱款已发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现金、身份证件等物证;
2.相关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网银、印鉴管理流程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夏某某、范某某、芮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对涉案身份证件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涉案时间段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非法经营
2019年6月,被告人詹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了解兑换外币情况。2020年1月26日,詹某某谎称其公司年终结算需要外币,让杨某某为其兑换美元。次日至2月1日, 詹某某将赃款共计人民币1453万元汇至杨某某账户。杨某某将其收购的美元分次按照1:7.05至1:7.07不等的比例,为詹某某兑换美元现金共计21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七里河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美元、手机等物证;
2.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买倒卖外汇,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詹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王 珍 祥
检 察 官:徐 斌
检察官助理:陈 小 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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