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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志强、卞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詹志强,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房产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詹志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因余罪于2010年6月被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詹志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房产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5年5月29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房产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房产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于2020 年3 月13 日晚上8 时许,饮酒后由被告人卞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前往启东市****公馆。被告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三人进入**公馆后,在楼上损坏应急灯1只、仓库门1扇,又到**公馆大厅,被告人卞某某、马某某将一张大理石茶几翻倒在地,三人走出**公馆大门后,被告人顾某某、卞某某分别将大门口2个铁树花盆推倒致碎,马某某在倒下的花盆上踩了一脚,之后卞某某驾车载着三人离开,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店内茶几、花盆损毁价值人民币397.10 元。

2.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从**公馆离开后,卞某某继续驾车至启东市****超市前面马路上,超车将张某某驾驶的黑色雷克萨斯轿车逼停,后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四人均下车对张某某进行语言骚扰,张某某驾车离开后,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又将由周某某驾驶的载有施某某、赵某某两人的轿车拦下,卞某某、马某某坐在车前马路上阻拦该车离开,詹志强爬上该车引擎盖并脚踹车前挡风玻璃,顾某某用皮带抽打并脚踹该车车门,致该车前挡风玻璃破碎以及车身多处受损。周某某在车内倒车后强行离开。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损毁价值人民币2373 .04 元。

3.周某某驾车强行驶离后,被告人詹志强、顾某某往南追赶后进入启东市****饭店,詹志强先无故殴打了一名正在点菜的男子,又无故殴打该饭店顾客田某某,致田某某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作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志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志强、卞某某、顾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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