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巷**号。2012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7月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同案人詹某乙、詹某丙(己判刑)及同案人詹某丁(己起诉)、刘某某(刑拘在逃)合谋商定印制假发票以牟取暴利,四人出资合股,并购买了印制假发票所需的原材料,雇佣了同案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九人(己判刑)作为制假工人。期间,被告人詹某某明知同案人詹某乙租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瓷厂作为印制假发票的工场,仍继续租赁该场地给同案人詹某乙。遂后,该工场于2011年7月8日开始印制假发票,并将印制好的假发票销售给同案人詹某戊(已起诉)等人。2012年3月19日该工场被查获时,现场抓获同案人詹某乙等十一人,并缴获制假机械设备、原材料各一批,缴获《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成品假发票175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成品假发票3610份,各类半成品假发票共计79820张,其中假增值税专用发票3700张,共销售给同案人詹某戊等人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万本25万份、假普通发票共计6.2万本155万份。至该制假工场被查获时,被告人詹某某共向同案人詹某乙收取租赁场地租金人民币185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己、詹某庚的证言;3.同案人詹某乙、詹某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雄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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