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詹坤泉,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暂住地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2011年12月29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9日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坤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6年10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詹坤泉以牟利为目的,在广东省惠来县以每包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向贩毒分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包,然后驾驶一辆白色奥迪小汽车,从广东省惠来县将上述毒品运至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一楼室内停车场。当天19时许,被告人詹坤泉准备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詹坤泉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透明晶体状颗粒50包,净重49915.5克(经抽样检验,检材透明晶体状颗粒10包全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3%、10-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0%、16-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6%、27-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7%、29-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1%、34-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9%、41-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1%、42-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3%、44-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8%、47-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奥迪小汽车、现金人民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清单、电话通话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詹坤泉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6.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7.高速公安出入口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坤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坤泉曾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7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坤泉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三册、光碟十三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获的毒品、奥迪小汽车、现金人民币75800元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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