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祖厅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9月2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5月2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福州市长乐区凯鸿大酒店627房间,次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福州市闽侯县峡南公交车站附近盗窃黑色豪鼠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废品收购人员陈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查扣该电动车。

二、2020年3月6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旧街附近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92.4元。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长乐区**镇**村出租屋内被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