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詹某(绰号三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晓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1********,汉族,专科毕业,案发前系贵阳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售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白云区**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应平(绰号小刚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住贵阳市云岩区**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娇娇,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号,住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号,住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住清镇市**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组**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于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6月8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8********,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村**号**号,住贵阳市修文县**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白晓鹏、刘某、皮娇娇、皮某某、卢某某、李某、杨某某、朱某、张某甲等十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白晓鹏、刘某、皮娇娇、皮某某、卢某某、李某、杨某某、朱某、张某甲等十二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詹某、詹某某、白晓鹏、皮娇娇、皮某某、杨某某、朱某、吴应平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区、修文县等地实施“索要高额修车费”的敲诈勒索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形成以詹某为纠集者,以詹某某、白晓鹏、皮娇娇、皮某某、杨某某、朱某、吴应平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系恶势力犯罪。该团伙中,皮娇娇、皮某某、朱某、杨某某等人利用手机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约酒或在驾校蹲守等方式寻找到酒驾、无证驾驶人员为作案目标,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等人驾车尾随、跟踪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用被害人酒驾、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现场索财或到事先安排好的通源4S店白晓鹏处进行高额定损的方式勒索钱财。
2019年6月左右,吴应平脱离詹某团伙,自己邀约卢某某、李某等人单独实施碰瓷,其作案目标主要系使用年限较久、可能没有全保的大货车,通过尾随被害人某某戊、利用对方驾车过程中占道、压线等违章情形趁机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即报警,在交警部门快处快赔中心定责后,再到事先安排的李某所在的汽车修理厂高额定损骗取钱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詹某发现被害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古利嘉际轿车(新车无牌)上路行驶,遂安排被告人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H宝马轿车跟踪尾随至观山湖区会展城会展南路与观山湖东路交叉口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勒索姜某某25000元。
2、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皮娇娇邀约被害人方某某一起吃饭、喝酒,在确认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7奔驰汽车上路行驶后,皮娇娇将被害人车某某情况向被告人詹某提供。詹某、詹某某各驾驶一辆宝马车尾随方某某某某戊至贵阳市白云区收费站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方某某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詹某某当场勒索方某某30000元,詹某通过被告人白晓鹏定损勒索方某某30000元。
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詹某发现被害人马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S白色众泰车轿车上路行驶,后驾驶一宝马车跟踪尾随马某甲至白云区粑粑坳加气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马某甲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当场勒索马某甲6000元。
4、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皮某某邀约被害人庞某某唱歌喝酒,确认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7迈腾轿车上路行驶后,皮某某通过被告人皮娇娇将被害人车某某情况通知詹某,詹某遂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尾随庞某某某某戊至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汽车站附近一红绿灯路口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庞某某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白晓鹏定损,勒索庞某某14988元。
5、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皮某某、皮娇娇邀约被害人李某乙吃饭喝酒,确认李某乙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7皮卡车上路行驶后,皮某某将被害人车某某情况向詹某提供。被告人詹某、吴应平驾驶车牌为贵A****E宝马车尾随李某乙某某戊至贵阳市贵阳市白云区政府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李某乙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被告人白晓鹏定损,勒索李某乙23000元。
6、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詹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E宝马车尾随被害人张某乙驾驶车牌为贵A****A的白色启辰轿车至白云区小吃一条街红绿灯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张某乙撞车逃离现场要坐牢等相威胁,通过白晓鹏定损,勒索张某乙11000元。
7、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观山湖区长运驾校发现被害人赵某某无证驾驶,遂将赵某某车某某信息向被告人詹某、吴应平提供,并由被告人朱某开车尾随,后吴应平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跟踪赵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贵C****7奔驰轿车至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与长岭路交叉口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吴应平等人利用赵某某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勒索赵某某4200元。
8、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詹某在观山湖区长运驾校内发现被害人张某丙无证驾驶,因詹某与张某丙“打过照面”,不便亲自碰瓷,遂将被害人某某戊信息向被告人刘某提供并安排刘某对该车实施碰瓷。后被告人刘某、张某甲驾驶车牌为贵A****L宝马轿车尾随跟踪张某丙驾驶的车牌为贵A****7大众途观轿车至金朱西路下麦村加油站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刘某、张某甲利用被害人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白哓鹏定损,勒索张某丙40000元。
9、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在观山湖区长运驾校内发现被害人张某丁无证驾驶,遂将被害人某某戊信息向被告人詹某提供。后詹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尾随跟踪被害人张某丁驾驶的车牌号为贵F****3蓝色大众宝莱轿车至观山湖区云潭路阅山湖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詹某利用张某丁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向白晓鹏询价,勒索张某丁8600元。
10、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詹某在贵阳市修文县智杰驾校附近发现被害人申某某无证驾驶,后与吕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宝马轿车跟踪尾随申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贵A****K棕色哈弗H2轿车至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转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詹某利用申某某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白晓鹏定损,企图勒索申某某40000元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何某某驾驶车牌为贵A****X大通D90汽车行驶至观山湖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附近时,被告人詹某驾驶车牌为贵A****H宝马车进行尾随,趁被害人变道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通过交警部门快处快赔中心定责、被告人白晓鹏定损,骗取何某某修车费16000元。
2、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吴应平、卢某某驾驶车牌为贵A****W雷克萨斯汽车尾随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贵A****8轻型货车至贵阳市同城大道白云区段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快处快赔中心定责、被告人李某委托谢国映定损后,骗取田某某修车费22000元。
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吴应平伙同严进(在逃)驾驶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的车牌为贵A****W的雷克萨斯汽车尾随被害人徐某某驾驶车牌为冀E****2的油罐车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西路与云潭北路交叉口时进行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后通过交警部门快处快赔中心定责、被告人李某定损,骗取徐某某修车费26000元。
综上,被告人詹某涉及10桩敲诈勒索、1桩诈骗,金额分别为232788元(其中40000元系未遂)、16000元;被告人詹某某涉及2桩敲诈勒索,金额为85000元;被告人吴应平涉及2桩敲诈勒索、2桩诈骗,金额分别为27200元、48000元;被告人白晓鹏涉及6桩敲诈勒索、1桩诈骗,金额分别为156588元(其中40000元系未遂)、16000元;被告人刘某涉及1桩敲诈勒索,金额为40000元;被告人皮娇娇涉及3桩敲诈勒索,金额为97988元;被告人皮某某涉及2桩敲诈勒索,金额为37988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及1桩敲诈勒索,金额为4200元;被告人朱某涉及2桩敲诈勒索,金额为12800元;被告人张某甲涉及1桩敲诈勒索,金额为4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涉及2桩诈骗,金额为48000元,被告人李某涉及2桩诈骗,金额为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宝马5系轿车(临牌:贵A****1;车架号:LBVCU3102DSH07712)壹辆、棕色宝马5系轿车(车某某号牌:贵A****L,车架号:LBVFP1901CSE96790)等;
2.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姜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詹某、詹某某等人的辨认及指认;被害人何某某、方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辨认及指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拾肆张:一张内容为李某乙电话笔录录音;两张内容为李某同步讯问视频;两张内容为笔录电子版;三张内容为电话清单;五张内容为电子账单。U盘一个: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等十二人同步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白晓鹏、刘某、皮娇娇、皮某某、卢某某、李某、杨某某、朱某、张某甲等十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詹某某、白晓鹏、皮娇娇、皮某某、杨某某、朱某、吴应平等人已形成以詹某为纠集者,以詹某某、白晓鹏、皮娇娇、皮某某、杨某某、朱某、吴应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詹某、詹某某、吴应平、白晓鹏、皮娇娇、皮某某、杨某某、朱某、刘某、张某甲等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詹某、白晓鹏、吴应平、卢某某、李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晓鹏、杨某某、朱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白晓鹏涉及的1桩敲诈勒索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应平、詹某某、卢某某、李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詹某、刘某、白晓鹏、朱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皮娇娇、皮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光盘拾肆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公安机关,待法院判决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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