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大道**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横路**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留置,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9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湛江市坡头区**局**税务分局**期间,利用负责坡头区官渡镇、龙头镇辖区范围内国税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日常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湛江市坡头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或单位的一楼停车场等地方,收受**公司通过陈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并为**公司在日常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①2010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10次收受**公司通过陈某某给予的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20万元;
②2011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8次收受**公司通过陈某某给予的现金,其中5次1万元、3次2万元,共计11万元;
③2012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7次收受**公司通过陈某某给予的现金,其中5次1万元、2次2万元,共计9万元;
④2013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8次收受**公司通过陈某某给予的现金,其中4次1万元、2次2万元、1次1.5万元、1次2.5万元,共计11万元。
2.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收受**公司管理人员曾某某和李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公司在日常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①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詹某某分别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都收受曾某某和李某某给予的现金,每次5千元,共计2万元;
②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某某分别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都收受曾某某和李某某给予的现金,每次1万元,共计8万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詹某某被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詹某某向湛江市纪委监委退交个人违法所得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我交代材料;
2. 陈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康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辨认材料;
4. 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湛国税任【2015】85号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湛国税任【2015】92号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湛税任【2018】30号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文件、湛税任【2019】18号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文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湛国税发【2005】129号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湛国税发【2009】133号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6. 税务登记变更表、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初始认定申请审批表、审批表、认定通知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坡头区税务局对辖区石场税收管理情况说明;
7. 暂扣款项缴款书;
8. 交办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到案经过;
9. 詹某某的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
10. 关于詹某某涉嫌受贿案补充调查的报告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湛江市坡头区**局**分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丹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四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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