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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詹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室。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于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被告人詹某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馨都小区2号门健身器材处,以人民币590元的价格,将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4颗和白色晶体1袋贩卖给购毒人员许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毒品中检出毒品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毒品包装及称量情况等物证照片;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詹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73页(含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涉案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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