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120号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詹某某虚构“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詹某某案发前曾系广州**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3月起,被告人詹某某伪造一枚“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公司”)印章,虚构其系该“**检验公司”采购部经理,为“**检验公司”采购电脑的事实,在同案人黄某某的(另案处理)介绍下,以“**检验公司”名义与多个被害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购入苹果牌电子产品后,以低于采购价格对外销售获利,合同到期后,拒不支付供货商货款。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3月23日、4月14日、4月22日,被告人詹某某先后三次与被害单位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商贸”)签订合同,约定“**检验公司”向“**商贸”购买苹果牌McaBookPro笔记本电脑共120台,货值人民币1809000元。被告人詹某某收取货物后,仅支付了“**商贸”货款人民币400000元,余款人民币1409000元至今未支付。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单位广州市**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甲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检验公司”向被害单位“**甲信息科技公司”购买ipdad2018款平板电脑125台,货值人民币531000元。被告人詹某某收取货物后,仅支付了“**甲信息科技公司”货款人民币381000元,余款150000元至今未支付。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单位广州**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检验公司”向被害单位“**乙信息科技公司”购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合共40台,货值人民币740000元。被告人詹某某收取上述货物后,至今未支付被害单位“**乙信息科技公司”货款。
二、被告人詹某某假借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8年7月底,被告人詹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名义向被害单位广州**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信息技术公司”)购买基础结构服务器2台、文件存储服务器1台、防火墙1台,货值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詹某某收取上述货物后,至今未支付被害单位“**甲信息技术公司”货款。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詹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名义向被害单位广州**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信息技术公司”)购买2台苹果牌iPadPro11英寸平板电脑,货值人民币20760元。被告人詹某某收取上述货物后,至今未支付被害单位“**乙信息技术公司”货款。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单位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等的陈述;4.证人樊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5.书证、物证;6.搜查扣押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资料;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假借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但该犯罪行为由其一人决定并实施,犯罪所得归其个人使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88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盘8张,随案移送。
5.依法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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