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东莞市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23日11时许,詹某某至湛江市廉江市**农场**大道**号,趁到被害人张某某洗衣服之机,将其放在卫生间洗衣机上的一部步步高X6手机(约价值26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2.2019年5月4日9时30分许,詹某某至东莞市**镇**社区**街**号**便利店,假装购买啤酒支开被害人唐某某,后将唐放在收银台一部华为手机(约价值8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3.2019年5月31日9时30分许,詹某某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便利店,假装购买啤酒支开被害人李某某,拿走李某某放在收银台一部OPPO手机(约价值8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2019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街**房将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光盘8张)及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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