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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訾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号楼**单元**楼西户,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日被许昌市开发区分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于2019年8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自家晾晒场提前准备了黄土, 2019年5月22日訾某某以三分之二黄土掺杂三分之一腐竹渣冒充一车散装的30余吨腐竹渣向被害人鲍某某提供的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需货方发货,骗取鲍某某腐竹渣货款51200元;2019年5月25日訾某某又以装袋后的黄土冒充一车32.25吨腐竹渣向鲍某某提供的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需货方供货,骗取鲍某某腐竹渣货款53210元。 被告人共诈骗货款104410元,并致鲍某某损失运输费12080元、押车费8000元、装卸费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訾某某、货站联系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货车帮APP订单信息截图、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过磅称重单、银行转账流水、訾某某与鲍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訾某某与被害人聊天记录、被告人訾某某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授权委托书、工作情况说明;2.证人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农某某、郝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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