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2********,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份至案发以来,被告人訾某某使用假名字“王某”以和曹某谈对象为名,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各种理由在商丘市梁园区等地骗取其人民币6400余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陈述; 4、被告人訾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3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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