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訾某某,别名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6554,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颍上县**镇**村**庄**队**号,住颍上县**镇**村**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訾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决)在**乡**村李某某伟老宅基地搭建的雨棚内开设赌场3日,赌博方式为“二八杠”,且有专人负责站岗放哨,按每局庄家赢取赌资的10%抽取渔利,每晚参赌人数不少于30人,每天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余元,共抽头渔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彭某某、游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李某某、段某某证言;
3.被告人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系被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訾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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