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言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2,壮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天,同月2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言某某两次进入****内一临时货场盗窃PVC篷布,后将盗得3张篷布藏放在家中牛棚。2020年9月10日,经检查,公安人员从言某某家中牛棚缴获被盗3张篷布。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张PVC篷布价值为1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荣

检察官助理:韦棋议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言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