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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9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解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通过其微信号******以“出售一条热带龙鱼需要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400元,后未发货给吕某某,并将对方微信号、手机号均拉入黑名单;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解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通过其微信号******以出售“二十条三纹虎鱼需要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800元,后未发货给马某某并将对方微信号、手机号均拉入黑名单;

3.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解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通过其微信号******以“出售鱼缸需要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500元,后未发货给陈某乙,并将对方微信号、手机号均拉入黑名单;

4.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解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通过其微信号******以“出售十对七彩神仙观赏鱼需要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00元,后未发货给郑某某且拒接被害人的所有电话和微信信息。

2019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酒店**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苹果手机;

2.书证: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吕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颖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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