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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甲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82********,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2年6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自2016年1月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刑满释放人员田某某、孟某某、缓刑考验期人员吴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王某乙、解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出租车将司机骗至被告人约定地点,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出租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借故离开,打车人诱骗或指使被害人“逃逸”,后撞车人及该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取威胁、殴打、恐吓等方式向出租车司机索要钱财。在敲诈得逞后各被告人多次重复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某甲、被告人解某甲等人为首,以田某某、吴某某、解某乙等人为主要成员,以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霸州市、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等地为主要犯罪活动区域,以敲诈出租车司机为犯罪对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已查明上述各被告人在上述地点作案10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现已查明该犯罪集团具有如下犯罪行为:

2016年1月初,解某甲同李某某、刘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决定采用故意骑行电动自行车碰撞机动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方式,向机动车驾驶人索要钱财;后分别于2016年1月初的一天、2016年1月29日,采取上述既定手段,在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许家堡村,对被害人牛某某、宋某甲实施敲诈,强行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宋某甲索要钱款人民币1000元。

2017年5月16日14时许,王某甲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将司机骗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借故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车从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后解某乙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解某乙又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吴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7000元。

2017年8月11日15时许,王某乙、解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乙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金光里小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附近一胡同内,后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解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赵某甲索要POS机刷卡人民币9140元。

2017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乙、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古港镇牛角村一胡同内,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的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甲索要ATM取款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孟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乙打车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姚江东路普祥里公交站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道路内,后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车撞向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孟某某、田某某、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8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0月21日14时许,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商厦到北辰区线河村一胡同内,后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马某甲索要钱款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孟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乙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附近公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撞车人又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迫使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乙让其妻子白某某银行ATM转账人民币6500元,后因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家属发现被敲诈冻结该钱款,而未能得逞。

2017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鹏欣水游城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道路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及ATM取款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马路天佑城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尤张堡村一道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丙索要现金人民币8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1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3200元。

2017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后, 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食品街附近到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甲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解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胡同时,田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甲要现金人民币2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

2017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附近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一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景湖里西门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道路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车司机被害人张某乙索要人民币15000元及80余元购买的1箱奶。

2017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怡闲道万华里小区附近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二村一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杨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常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一胡同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丙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慧谷大厦到北辰区双口镇徐堡村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周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100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常某某、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茶叶城到北辰区双口镇徐堡村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常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马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47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0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100元。

2017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田某某等人,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村内公路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郑某甲索要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一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吴某乙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

2017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一巷子时,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秦某甲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解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医院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村街胡同时,田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丁索要人民币1000元,后因被害人张某丁提出报警解决事故,敲诈未能得逞。

2017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长江道装饰城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撞车人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轩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8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常某某、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乐园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乡村道路时, 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常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丁索要现金人民币26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

2018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乐园大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该集团其他成员一人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宋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400元及微信转账人民币14600元。

2018年1月7日12时许,王某甲、吴某某、解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由解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乐园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赵某乙索要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解某乙、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解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四中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迫使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戊向王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现存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月10日11时许,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窗帘布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某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甲索要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瀚金佰九号温泉酒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门口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蒋某某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0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及99元购买的1箱奶、1箱饮料。

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食品街麦当劳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公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6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无卡存款人民币4000元。

2018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民族中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戊索要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刘老根大舞台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丙索要人民币12000元及购买的2箱奶。

2018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厂房附近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的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秦某乙索要现金400元及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600元。

2018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附近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丁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及人民币600元购买的恒大牌香烟2条。

2018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解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南市食品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杨某乙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由解某乙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乙索要人民币500元。

2018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刘某乙索要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17日10时许,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民族中学公交站附近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范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及人民币500元购买的2条玉溪牌香烟和4箱牛奶。

2018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麦当劳(南楼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韩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因被害人韩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2018年1月18日16时许,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民族中学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巷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己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刘老根大舞台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丙索要人民币300元。

2018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路某某索要银行转账人民币18000元及人民币200元购买的2箱牛奶、1箱橘子、1个西瓜。

2018年1月20日16时许,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顺众超市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庚索要现金人民币500元及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9500元。

2018年1月20日18时许,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医院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胡同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撞车人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戊索要ATM取款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21日9时许,解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龙禧园五福西点店到西青区大柳滩村一胡同时,解某乙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沙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修车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永顺德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丙索要人民币400元。

2018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与隆昌路交口刘老根大舞台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该集团其他成员一人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卢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荣业大街麦当劳(食品街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邵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及人民币170元购买的2箱奶、1盒烟。

2018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东方之珠海鲜酒楼(红桥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己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3100元,后又以给汽车加油为名向被害人孙某己以微信转帐的方式返还人民币200元。

2018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人员打车从天津市仁恒海河广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孙某庚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食品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出租汽车司机魏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4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097元。

2018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建国道站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辛索要人民币16000元,后因被害人张某辛报警而未得逞。

2018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后,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西青区楚雄西道中国农业银行碧轩园支行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孔某甲索要人民币19000元。

2018年1月30日13时许,常某某、王某乙、解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到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时,解某乙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常某某、解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乙索要ATM取款人民币10100元。

2018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仁爱花园东门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鲁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00元、POS机刷卡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仁恒海河广场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孟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解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食品街麦当劳店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小区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田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壬索要人民币500元。

2018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附近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癸索要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2月1日20时许,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与西青道交口附近到武清区王庆坨镇某村道路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翟某某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5300元。

2018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王某甲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某小区时,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邢某某索要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9400元、银行卡套现1000元。

2018年2月4日14时许,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小区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以殴打、言语威胁的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杜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元及人民币45元购买的1箱牛奶。

2018年2月5日11时许,王某甲、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欲以田某某打车到约定地点、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出租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滴滴司机。田某某打车从天津市河北区东北角正兴德茶庄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四合庄村一胡同欲实施上述犯罪时,田某某、王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敲诈未能得逞。

2017年5月,被告人解某甲、常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常某某打车从天津市东丽区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常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滴滴司机郭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治疗花费人民币128元、购买的排骨人民币100元。

2017年5月16日14时许,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红宝石酒店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一小区时,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田某甲索要转账人民币20000元、现金人民币10000元、药费200元。

2017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铁厂附近时,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等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子索要转账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5月30日16时许,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南站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己索要现金人民币3000元、药费人民币500元。

2017年6月2日下午,王某甲、孟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孟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嘉陵东里小区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孟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丙索要转账人民币5000元、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6月3日16时许,王某甲、孟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孟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淮盛园西北门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东沽港村一胡同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孟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庚索要现金人民币15000元、药费400元、车费200元。

2017年6月4日17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乙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辛索要转账人民币5000元、药费约300元。

2017年6月5日16时许,王某甲、解某乙、孟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孟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北区宁园万柳村大街金钟河大街路口华润万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孟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某乙、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丁索要转账人民币7000元、药费人民币400元。

2017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孟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孟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东丽区宜家家居公交站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孟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丁索要现金人民币100元。

2017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吴某某、解某乙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银河购物中心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解某乙等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壬索要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6月11日10时许,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戊索要现金人民币2500元。

2017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等人经预谋,由解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刘园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杜某乙索要POS机套现人民币21432元。

2017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史某某索要转账人民币4500元、药费人民币300元。

2017年7月4日19时许,王某甲、孟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云锦世家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孟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林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7年7月6日19时许,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砖瓦厂公交站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癸索要转账人民币11000元、药费339元。

2017年7月7日11时许,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陈某丁索要现金人民币20600元、药费400元。

2017年7月9日14时许,解某乙、孟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解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孟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赵某丙索要转账人民币8000元。

2017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刘园地铁站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郭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8000元、药费400元、水果200元、车费200元。

2017年7月11日20时许,王某甲、解某乙等人经预谋,由解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紫瑞园公交站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解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戊索要现金人民币400元、药费370元。

2017年7月14日10时许,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吴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北区富方园西门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吴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滴滴司机未离开,后撞车人返回现场,以交通肇事后受伤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杨某丙索要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7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与红旗南路路口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由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周某乙索要转账人民币1000元。

2017年7月21日12时许,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吴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吴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何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00元。

2017年7月21日13时许,王某甲、吴某某、孟某某、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紫瑞园公交站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吴某某、孟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唐某某索要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17年7月29日8时许,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盛达园东门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吴某丙索要转账人民币4858元、药费400元。

2017年7月29日18时许,常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刘园地铁站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常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石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5000元、转账300元。

2017年7月30日10时许,解某乙、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东区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解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子索要现金人民币3000元、药费50元。

2017年7月30日17时许,王某甲、解某乙、田某某等人经预谋,由田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北区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田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解某乙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于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8000元、药费400元。

2017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犯罪集团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东区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另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由撞车人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程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药费350元、买营养品150元。

2017年8月1日16时许,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鼓楼附近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附近一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崔某某索要转账人民币3000元、药费400元。

2017年8月2日10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如意大厦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丑索要现金人民币2800元。

2017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王某寅索要转账人民币21000元、药费160元。

2017年8月3日15时许,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周邓纪念馆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王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李某己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8月6日9时许,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田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12000元、药费300元。

2017年8月6日12时许,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街道谊城公寓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滴滴司机未离开,后王某甲以交通肇事后需看病为由,向滴滴司机被害人郭某丙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7年8月6日18时许,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吴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红桥区西站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一名集团成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吴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集团其他成员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冯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药费人民币360元。

2017年8月7日12时许,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吴某某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吴某某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己索要现金人民币3500元、药费180元、出租车费200元。

2017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经预谋,由王某乙打滴滴出租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附近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时,由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等为由离开,王某乙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滴滴司机被害人张某丑索要无卡转账人民币11700元、药费340元。

2017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到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滴滴司机郑某乙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1260元。

2017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常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解某甲打车从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道南泥湾路到北辰区双口镇线河村时,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被告人解某甲诱骗被害人“逃逸”,后王某甲、常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滴滴司机张某寅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元。

2018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麦当劳对面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胡同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滴滴司机曹某某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6600元。

2018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和平区食品街麦当劳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在建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吴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滴滴司机孔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和100元购买的两箱牛奶。

2018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由一名集团成员打车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在建小区时,被告人解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撞击该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找人为由离开,打车人诱骗被害人“逃逸”,后被告人解某甲、王某甲等人驾车追上该车司机,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滴滴司机张某卯索要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解某甲后被抓获。涉案赃款俵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亚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秦某甲等人陈述;

2.证人付某某、喻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人王某甲、吴某某、解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4.辨认笔录等;

5.滴滴出行记录、银行明细查询、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6.被告人解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伙同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解某乙、王某乙、孟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且在敲诈得逞后各被告人多次重复实施该类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形成了以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霸州市、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等地为犯罪活动区域,以敲诈出租车司机为犯罪对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其中,被告人解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燕辉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解某甲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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