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解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解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33分许,被告人解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肥西县花岗镇花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湾村毛湾组村村通道路70米处,碰撞上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解某甲驾车逃逸。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解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右前部与行人周某某背部左侧发生过碰撞接触。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解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解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解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解某乙、解某丙、毛某某、谢某丁的证言;
4.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事故现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违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杨佳丽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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