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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份,被告人解某某在睢县**镇**村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 2019年3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解某某共非法种植罂粟幼苗1027 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种植的罂粟苗(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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