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农历正月间,解某某在昭阳区**镇**村**组自家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9日10时许,**派出所开展辖区毒品禁种铲除工作时查获解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经现场清点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862棵,从中提取30棵送昭阳区农业农村局做鉴定,鉴定结果为30棵全是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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