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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景洪市融创西双版纳**区大门的路边抓获被告人解某某,并当场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用“红河88”香烟盒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8.91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毒品鉴定意见书;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拆封笔录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电子称鉴定证书、取样笔录及照片、第二次封村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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