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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老子峪村人,农民,住**村。2009年3月10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因离婚与其前岳父汲某乙发生纠纷,2020年7月5日23时许,解某某酒后购买汽油来到被害人汲某乙家门前,未经汲某乙允许推开大门进入院内,并将汽油泼在汲某乙与自己身上,威胁要点火与其同归于尽。期间汲某乙多次劝说要其离开,解某某均拒不离开,持续约一小时后解某某被其家人拉走。之后被害人汲某乙打电话报警,7月6日0时许,出警人员将当晚第二次来到汲某乙家门前的解某某传唤至大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短信截图、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汲某甲、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汲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0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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