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5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已被开除党籍。先后在莒县**学校、莒县**办、莒县**、莒县**办公室、**乡政府、**镇镇政府、莒县**局工作,其中,1986年4月至1989年10月在莒县**办公室**、**,1989年10月至1994年4月在莒县**办公室**,1994年4月至1996年1月任**乡**,1996年1月至2001年2月任莒县**镇**,2001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莒县**局**、**,2009年2月离岗,2015年10月退休,现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于1986年4月至1989年10月在莒县**办公室**、**,1989年10月至1994年4月在莒县**办公室**,1994年4月至1996年1月任**乡**,1996年1月至2001年2月任莒县**镇**,2001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莒县**局**、**。被告人解某某在任莒县**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因公评残过程中,通过伪造病历、证明等材料,骗取了伤残抚恤金等国家优抚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称1987年秋天,其在莒县**办公室工作期间,因公在莒县阎庄镇发生车祸,头部受伤。2008年8月左右,被告人解某某准备申请因公评残,遂借用他人评残资料予以涂改、伪造病历等材料及虚构其于1996年9月5日在**省**市**镇因公发生车祸的事实,后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莒县**局相关工作人员为其出具虚假病症的证明材料,由莒县**局出具同意对其评残的证明,并通过山东省**厅主管人员协调山东**院鉴定人员违规进行评残,于2009年4月被评为六级伤残。2019年4月30日,经复核鉴定,被告人解某某残情为十级公残。200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解某某领取伤残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86427元,按照复核后的十级伤残,应发放其伤残抚恤金人民币47860元(2009年4月至2019年6月),差额为人民币138567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解某某主动到莒县纪委监察委投案,后退缴其所支取的全部伤残抚恤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残人员评残呈报表、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3.山东省**残疾等级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伤残抚恤金等国家优抚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守东
2019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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